河北省住建厅
这5种情况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市场主体在本省建筑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1、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2、出借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的。
严重失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公布1年。
对被公布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在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申请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江西省住建厅
3月1日起,中标人业绩/人员/证书信息,全部公开!
1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明确要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中标结果信息,必须全过程公开。
四川省住建厅
5月1日起,拖欠工程款、骗取资质,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建厅
3月1日起,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方式有重大调整!
2022年3月1日起,江西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方式有新调整。
1、评标时,投标单位“信用评价”将作为重要依据。
2、三种评标办法:
·报价承诺法:随机抽取50家备选投标人,根据信用分从高到低排序,前15家为候选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为合格投标人。
·合理低价法:依据报价得分,确定前3名投标人;再计入信用得分,当场计算出投标单位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确定评标总得分前3名投标人后,再计入信用得分,当场计算出投标单位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综合得分= 信用信息评价得分 * 10% + 报价得分 * 90%。
3、投标人信用分:依据“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系统公布的投标人得分为准。
云南省住建厅
重大项目招标,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扩大市政/公路/水电资质可承接工程范围!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1、工程招投标: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2、加大对本地龙头骨干企业扶持力度:
·培育壮大一批建筑施工企业
·配套发展一批装修装饰、安装、监理咨询、设计等企业
·定期评选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建筑施工企业100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各30强,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及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各20强)
3、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试点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资质;
·鼓励具有相应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支持入滇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甲级以上、房地产一级资质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省级权限内最高总承包等级和专业承包资质。
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入滇央企和省外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和项目公司,共同参与省内重点项目建设。
5、财税奖补:
·对承揽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激励。
·对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的征收率。
河北省住建厅
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明确:
·自2022年1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住建厅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2、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3、建设标准明确、工艺技术成熟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
4、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
6、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7、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人社部
人社部:一建时间大改!2022年一建考试定于11月19日开考!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11月19日、20日
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5月14日、15日
人社部
即日起,一建/监理/造价等41本职业证书全部电子化!
近日,人社部下发通知:自12月16日起,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中级安全工程师、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等31项职业资格(涉及40本证书),全部启用电子印章,用于制发电子证书。
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江西省住建厅
1月1日起,二建/二造注册取消公示环节!外省建企登记,不再上传5项证明!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精简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2、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执业注册
1、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
2、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身份认证、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个人手机号重置业务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主管部门。自2022年1月1日始,企业可直接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办理。
资质延期
省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职称联网!单位不得恶意查询个人职称信息!个人可反查记录!
近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正式接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服务、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说明、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记录三项服务,单位、个人都可查!
天津市
旧版劳务资质作废!不再受理资质延续申请!
12月29日,天津市下发通知:
1、企业持有2016年以前核发的旧版劳务资质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作废。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备案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2、202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资质延续申请。
3、施工、监理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这些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时间节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住建部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24省市自治区跟进发文!
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1年12月3日,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