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建局
即日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证书!
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建设单位负首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在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所有工程应配备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万平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配备的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3、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建厅
取消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其中明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该文件规定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东莞市住建局
不得使用一建纸质证书或其纸质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参与投标!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明确:
从即日起,不得使用一级建造师纸质注册证书或其纸质注册证书注册编号等相关信息参与投标。
上海市
3月1日起,标书中有这46种情形,一律否决投标!
3月1日起,上海市新版《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将全面实施。原《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失效。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调整评标方式:
原“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调整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
2、否决投标条款、技术标评审因素,集中单列。
3、增加信用标评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5分为合格。
·联合体各方的信用评价均应大于等于合格分。
4、资格预审评审:
申请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5、增加评定分离。
6、删除
删除招标启动、合同形式、风险担保或保险条款。
福建省住建厅
7月1日起,评标方法、投标流程调整!三类情形,直接认定串标!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自2022年7月起,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流程实施新规定。
1、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必须上传诚信承诺函,否则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调整:
·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50家的,全部入围投标人名单;
·超过50家的,随机抽取50家入围。
·超过100家的,当招标控制价<0.3亿元,随机抽取50家入围;
·当0.3亿元≤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信用分排名前100家中随机抽取15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35家入围;
·≥1亿元时,从信用分排名前100家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
3、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串标: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四川省住建厅
即日起,特级和总包壹级企业,可将其低等级总包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
2、开展“建筑强企”培育行动,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
3、建立大型央企、国有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双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4、对四川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5、积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不得以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6、从2022年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
7、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8、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江西南昌
人员变更不报备的,重新申报资质!开展全面核查!
2月15日,江西南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昌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1、全程网上申报、审批,推行电子资质证书。
2、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完成实名认证登记且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
3、不得随意变更人员:企业在领取电子资质证书前,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如发现企业自行变更人员的,其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需重新申报。
4、跨市变更或被举报的企业实行必查制度,重点核查企业主要人员及相关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资质审批完成后3个月内,主要人员调整未报备的,将对其所有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实现对企业承诺的资质核查全覆盖。
6、企业初报和增项最低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社保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设局将运用信息共享、网上轨迹核查对比等相关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业绩等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7、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批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的,经发现,将予以撤销并责令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监理企业资质,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发改委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改委又有新要求
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两则公告: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要求:
1、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度,原则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2、重点监管对象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
·重点打击发起或者组织串联、操控评标专家进行围标串标的“标头”。
3、加大打击力度
·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
·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评标专家,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仅给予一定区域内禁止评标的处罚。
·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广州市
投标前必须核对社保信息,严查挂证!
近日,广州市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比对工作的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1、系统将自动比对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查处打击招投标活动“挂证”行为。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时,应确保社保信息与投标人的一致。交易系统比对后发现存在社保信息不一致情形的,将向相关投标人和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提示信息。
3、中标候选人存在社保信息不一致情形的,交易系统将向招标人推送提示信息。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暂停向交易系统推送广州市住建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社保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并启动调查。
江西省住建厅
项目经理不得变更!500㎡以上工程全部实名制,每日2次人脸/虹膜打卡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人员履职管理。
1、严格人员变更。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履约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及时在“江西住建云”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网上变更手续,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2、加强实名管理。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的,列为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重点监管对象,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2月8日,江西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3、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进行电子打卡。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应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完成至少一进一出两次打卡。
5、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综合平均到岗率连续2个月或1个自然年度内3个月低于60%的,取消观摩示范工地、标准化工地和省优工程等资格,不推荐申报鲁班奖。
安徽省住建厅
实地核查工程业绩,必须查施工许可证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知,严厉打击虚假业绩骗取资质现象,要求严格业绩核查。文件明确:
·严格落实核查责任。项目实地核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档案查阅相结合。
·报送省厅的业绩核查汇总表必须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必须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旦发现核查材料弄虚作假,对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撤销其资质证书,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对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承诺等方式申报、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因资质撤回、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